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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9-12 18:58:13点击次数:4740次字号:T|T
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所)、局属文峰、北关、殷都、龙安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颁发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颁发注册地在本市暂定三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及资质变更,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核定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颁发管理

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程序分为工商注册和资质审批两个阶段,工商注册时必须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使用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对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规范名称的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规定变更规范名称后方可办理资质申请。

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暂定三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暂定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出具初审意见。

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1人以上),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职称5人以上;

3、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条件。

(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颁发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三级资质。各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出具初审意见。

核定三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5人以上(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1人以上),具有工程、管理、经济相关专业类中级以上职称5人以上;

3、由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的办公条件。

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一年有效期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同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资质证书或暂定三级资质期满后无物业管理项目被注销资质证书的,从吊销、注销之日起二年内不予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颁发管理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资质证书记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并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在安阳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2、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安阳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其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3、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备案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4、外地进安企业接管项目后,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资质办理有关材料详情可登录市房管局网站http://fgj.anyang.gov.cn办事指南物业管理栏目中下载打印

二、加强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行一级审批,两级管理。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变更和资质升级、降级、注销等资质证书颁发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所在辖区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资质证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其资质证书的管理

1、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2、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3、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4、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不得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6、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办公场所(项目办公场所)悬挂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要强化服务理念,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约谈、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及时纠正企业违规行为。

2、要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结合资质审验换证、年度考核,对不符合原核定资质条件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3、要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实、登记和报送。

4、要加强对依法查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申报、变更手续等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等行为进行处罚。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承接和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给予查处,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二年内不予承接新的项目。

特此通知。

2013年4月18

(编辑:ayw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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