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先生购房半年来从未居住。同楼层其他邻居的生活热水阀门都在刘先生室内,且该楼层燃气管路存在泄漏。但物业每次提出检修,都遭到刘先生拒绝。日前,物业将刘先生告上法庭。河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已签署《业主公约》,理应按约定条款配合物业各项工作。
某物业公司2010年3月与开发商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河东某小区。该小区8号楼5门101业主刘先生,自购房后始终未入住。由于该楼层其他邻居的生活热水阀门都在刘先生室内,给物业检修带来不便。而每次接到其他业主报修,物业公司准备进入刘先生屋内时,都遭到拒绝。后来,物业和燃气公司发现该楼门燃气管路存在泄漏现象,刘先生仍拒绝相关人员进入检修。
2010年9月,物业公司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协助、配合物业对位于其房屋内的生活热水阀门及燃气管路进行检修、养护与管理。物业公司认为,刘先生购房时已签署《确认书》,阅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意严格遵守《业主公约》;但其仍对工作不配合,严重阻碍物业公司正常行使管理服务职权,侵犯了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庭审中,刘先生辩称,物业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起诉;但该合同签约双方为物业和开发商,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河东区法院审理查明,刘先生购房时签署《确认书》,载明“刘某作为某小区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业主公约》载明“全体业主均须自觉支持、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在供水、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签署确认书后,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全部条款内容之效力,依法应当及于被告。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张权利,主体适格。被告之抗辩于法无据,其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原告对位于被告房屋内的楼门生活热水阀门以及燃气管路进行检修、养护与管理。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