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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打折?
更新时间:2014-09-12 17:57:11点击次数:3155次字号:T|T
不能因为“口水仗”开小灶

 

  如果说物业公司征收全额物业服务费对不常住业主有“霸王条款”嫌疑的话,那么“修订案”对不常住业主就是地地道道的开小灶。

 

  物业服务是物业公司针对管辖区域提供给全体业主的服务,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公共区域花草种植及养护,以及日常的清洁维护等等,这全是公共服务范畴。如果因为一些不常住业主的“口水抗争”,导致“修订案”的妥协,其逻辑之荒诞不辨自明。物业公司的进驻,是因为有业主组成的群体,而所有物业服务的维持延续,必然仰仗全体业主的支持。按照“修订案”的折扣,如果社区非常住业主比例增大,物业公司的收入就会锐减,社区的公共服务必然难以保证。这样,常住业主便成了直接受害者。

 

  不过,这个“修订案”还是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如果“口水抗争”那么有效,没有小孩的业主可以去打“口水仗”,争取减免儿童活动区设备维护费用;从不坐电梯的业主可以去打“口水仗”,争取减免电梯电费及维护费用;不喜欢社区花花草草的业主可以去打“口水仗”,争取减免社区花园及草坪的维护费用。业主确定自己不会享受的所有物业收费可以通过打“口水仗”去争取减免。这样,物业管理条例不单不会再显得“霸王”,还可能会变成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连最基本的逻辑都照顾不了,这个“修订案”如何去面对民意的质疑呢?很叫人忧心。因为已经有人指出,现在买了房子不住的人,大多是拥有多处房产的“资产阶级”。这样的判断尽管没有科学数据支撑,但挡不住人们的质疑。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白话翻译一下:自然之道是劫富济贫,“修订案”的路数是“劫贫济富”。此说若是比照眼下现实,“修订案”又该当何罪?


 

 物业管理应更具人性化

 

  按照常理,物业公司与业主,实际上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所以费用支付和征收,得符合基本的买卖原则。所以如果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缩水或业主并未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业主有权降低甚至拒绝支付费用。

 

  此次《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正好弥补了此前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费用征收上的一刀切。如果业主房屋空置,说明他们并没有直接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那么适当减少物业服务费用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

 

  网上很多争议,把矛头指向这一部分非常住业主,认为这一部分人非富即贵,减少物业服务费有点“劫贫济富”的味道。殊不知,房屋空置还有很多其他可能,比如工作变更、出国留学等等。况且空置房屋,是业主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无可厚非。横空出世的道德指责缺乏足够的理性。

 

  当然,由于这一规定与物业公司及部分业主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出于利益或“整体意识”考虑,他们将空置房业主加以“一视同仁”看待是可以理解的。但“人去房空”的业主,并非都有多么富裕,或者就一定是炒房者。如果不加区分,统统征收全额费用,对于部分业主确实存在不公平,甚至是一种“霸王条款”。他们可以说,人都不在,又不享受多少物业方面的服务,为什么还要缴纳相同的物业费呢?这就难免会造成很多纠葛,形成业主与物业之间“唾沫横飞”的扯皮结局。

 

  基于此,石家庄对物业管理进行修订,对于解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某种程度上也顺应了不少民众的需要。事实上,物业管理工作是关涉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也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及发展水平的参考之一。如何实现更为人性化的、更加以人为本的物业服务,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编辑:ayw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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