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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作为赔三成损失
更新时间:2014-09-12 17:56:00点击次数:5999次字号:T|T
业主停在小区内的轿车被盗,过门岗时未刷卡也未登记就给放行,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索赔。北辰法院一审判被告赔偿原告30%的直接损失。

 

  去年底,北辰区某小区住户苏某发现存放在小区的轿车被盗,经查看监控录像,证实该车通过小区门岗时,既未刷卡也未被要求在门岗处登记,门岗还主动抬杠放行。报警后该车至今未追回。苏某认为,作为封闭式管理小区,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故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苏某在被告处登记的是黑色桑塔纳,而原告声称被盗车辆为广本雅阁,原告没有通知被告修改车辆登记,原告始终没按被告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双方未形成保管关系。被告与原告签订租用固定泊位协议书,明确被告收取的是泊位费,而非存车费、保管费。根据协议,对于车辆丢失、损坏,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原告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双方未形成物业管理关系,被告对原告财产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租用固定泊位协议书,被告收取的车位占地费,在双方没有明示保管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车辆没有保管义务。被告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逾期未缴纳物业费,被告并未停止物业服务,故双方物业服务关系仍然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其中包括被告承诺的安全保障义务,即行人、机动车均须刷卡出入,无卡机动车须在门岗处登记。因被告疏于对原告居住小区的安全管理,与造成原告车辆丢失有一定关系。原告未及时通知被告更换车辆事项,车辆丢失也因原告存放地点不当,故原告负有主要责任。原告购车费用和购置税共24万元,属于原告因车辆丢失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承担30%责任。原告主张检测费、养路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盗损失24万元的30%,即7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编辑:aywy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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