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首页 > 案例分析 > 当前页面
超市起火消防设施成摆设
更新时间:2014-09-12 17:55:11点击次数:2359次字号:T|T
——小区物业赔偿超市业主30%损失
 

  简要内容:业主租用小区底商办超市,自行堆放的纸箱起火引燃超市。依据被告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具备公司消防队,并应搞好防火保卫工作,保证设备运转正常。

 

  8月12日电:业主租用小区底商办超市,自行堆放的纸箱起火引燃超市。由于本身没有消防器械,加之室内消防喷淋设备未喷水、小区消防栓内没水,超市付之一炬。业主遂上诉至法院,要求小区建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小区物业赔偿业主30%损失,建筑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着火消防没水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为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的建筑开发商,被告天津某物业公司具有该小区物业经营权。2007年7月31日,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做出的关于该小区《6-7号楼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书》认为,该小区6-7号楼消防验收合格。2007年9月,市民刘俊岭从该开发商购买该小区6号楼底商,同日,刘俊岭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2条规定“保证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各种功能齐全有效”;“公司消防队配合底商,安全员搞好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搞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工作”。

 

  2007年10月,原告业主文敏和承租刘俊岭所有的该小区6号楼底商。2007年12月原告注册登记了超市,开始经营。2008年9月4日13时许,超市堆放在西侧窗外的纸箱着火,超市工作人员用盆接自来水灭火,在超市购物的韩某跑到距离燃烧点4米的消防栓处,但未能打开消防用水。韩某立即报警,此时火已引燃超市内物品,室内消防喷淋未喷水。该小区内的消防系统至今未正常开启,消防设施未正常运转。

 

 物业疏漏应当担责

 

  津南区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案外人刘俊岭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文敏和与刘俊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即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原告因此也就享有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权利。

 

  依据被告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具备公司消防队,并应搞好防火保卫工作,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而物业公司未有公司消防队,当原告堆放在窗外的纸箱存在安全隐患时,被告物业方亦未进行劝阻,做好防火防范工作。火灾发生后,消防栓内无水,室内喷淋未正常启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责任,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损失的产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将纸箱堆放在窗户下面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原告超市内的食品多为易燃物品,作为超市经营者应自备一些消防器械,以备应急所需。当火灾发生时,原告用水盆接水救火,采取的扑救方式不恰当,也是造成火势增长的一个原因,故原告应承担火灾的主要责任。原告基于物业管理合同要求景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与开发商之间不存在物业管理关系,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火灾的损失由原告及被告物业公司分别承担。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原告承担70%,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为宜。判决被告天津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文敏和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aywyhx)
友情链接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