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文件
安物协[2009]3号
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关于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的
意 见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维护装修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第110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提出意见如下:
一、业主或房屋使用人需要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小高层和高层的装修人或装修期间使用电梯搬运装饰装修材料时,还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电梯搬运装饰装修材料时,还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电梯使用协议。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前,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向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相关要求进行明示或告知。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在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提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时进行签订。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应参照以下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一)将原有的“装修押金”改为“装修违约保证金”,收取对象为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收取标准为1000元/户,主要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所明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修复以及相关约定的违约赔偿;
此项费用在竣工验收后,如没有出现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和违反相关规定的30日内返还。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每户1.5元/平方米,收取对象为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
(三)装修管理服务费每户2元/平方米,使用电梯的每户2.5元/平方米,收取对象为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协议双方应当各执壹份,并应按照协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做到一下几点:
(一)告知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前要对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24小时闭水渗漏检验,检验结果应经业主书面认可;
(二)有地埋管式供暖设备的,告知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前应当进行封闭性耐压检验,检验结果应经业主书面认可;
(三)对装修施工人员及进入物品办理进入登记手续;
(四)依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每日对装修现场至少巡视1次,做好巡查记录。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中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装修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退出手续;
(六)有电梯的,应当事先对电梯轿厢内部设置保护设施,及时清理电梯轿厢门滑槽处残留物,以防止轿厢面壁出现划痕,破损以及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现象。
(七)负责对楼梯间墙面、扶手等部位进行修复。
七、协议生效后所产生的纠纷,协商解决或按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八、对存在不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在行业内提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逾期不予整改并由此影响行业形象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向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限制在2年内承接性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建议。
九、本《意见》下发前,已经或正在办理的装饰装修物业管理项目仍按原有一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