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黄女士夫妇购买了本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某小区2楼的一套房子。后来他们发现3楼的邻居林某私自将室内水泥地面砸掉约5厘米厚,铺设了地采暖设施。黄女士夫妇认为房顶变薄严重危害了房屋结构安全,便把林某拆改采暖设施的行为反映给小区物业公司。
3个多月后,黄女士发现三个卧室和客厅的屋顶均有多处裂缝,并且有漏水现象。夫妻俩当即在外面租下一处房子,搬出新家。后经物业公司组织协商,黄女士与林某签订《协议》,确认了造成损害的原因、经济损失的承担等事宜,由林某负责修复。
虽然房子不再漏水,但在黄女士眼里,自己的家已经成了“危房”,不能再住下去了。她找到林某,要求鉴定房屋结构安全性。对此,林某表示异议。无奈之下,黄女士夫妇把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赔偿其因无法入住诉争房屋产生的各项损失;将林某家采暖设施恢复原状;鉴定房屋渗水和裂缝的成因、房屋结构安全性及维修方案,并将其房顶的裂缝修复至符合国家安全居住标准和交房标准;如不能达到国家安全居住标准和设计寿命,则为其调换相同小区内的相同面积、相同朝向、相同楼层房屋。
【法院判决】
两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曾和物业公司签订了《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林某不得拆改房屋。法院认为,被告林某擅自剔除楼板表层、铺设地采暖设施,导致原告房屋屋顶出现裂缝、漏水,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赔偿,酌情确定被告林某赔偿30万元。
鉴于被告在立案后以各种借口不配合鉴定机构对涉诉房屋进行鉴定,致使原告的相关主张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法院无法做出客观的裁判。该项请求待原告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解决。由于上述鉴定尚未做出,且原告房屋已无渗漏,法院暂不支持原告“采暖设施恢复原状”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