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大家谈
首页 > 物管大家谈 > 当前页面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更新时间:2014-09-12 18:14:01点击次数:30060次字号:T|T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电梯作为公众设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文件对此有很明确的要求。

  一、使用单位职责

1、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当地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4、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5、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二、维保单位职责

 1、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3、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4、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作业中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5、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三、质监部门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居民住宅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移交。

居民住宅无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用电梯配置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电梯的运行、检验、更新、改造和维修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项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维护保养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性能,并对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本办法所称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内容不得少于附件一的内容。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注册地为省外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分公司。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如在注册地以外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应在当地建立 办事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维修设备、检验仪器和与维修保养设备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且作业人员数量大于2/60台)。

      第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修说明书和相关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确保维护保养电梯的质量。不得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维护保养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电话,并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发现电梯故障及时予以排除;

  (二)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排险救援;

  (三)对故障难以消除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电梯使用单位接到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四)发生电梯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电梯的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所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三)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决定暂停使用,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

  (四)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七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报警装置及电梯部件;

  (五)违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产权人将电梯委托他人使用管理时,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及检验的费用承付等内容,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编辑:aywyhx)
友情链接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