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房产事务中心
关于成立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事务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物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专业优势,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入库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学风严谨、热心公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熟悉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掌握行业规范和服务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从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并对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深研究。
(三)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或物业项目经理,具有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现物业管理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担任企业负责人或物业项目经理,具有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现物业管理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米;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15年以上,担任企业负责人,具有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工作经验丰富,在物业行业起骨干作用。
有关学者、相关部门的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人或对物业管理有突出贡献者,经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市房产事务中心同意,可以聘任为物业行业管理特邀专家。
(四)国内公民,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从事专家相关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五)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一)参与行业政策制定、评优评奖等工作;
(二)参与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认定、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三)对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开展咨询;
(四)参与全市物业行业培训工作;
(五)承担市房产事务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入库专家管理
(一)市房产事务中心负责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经审核符合物业管理专家条件的,录入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
(三)实行专家动态管理制,根据专家履职情况,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对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2、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
3、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及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4、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
1、填写《安阳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申请表》;
2、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物业管理年限证明材料。
(二)报名办法和时间
1、申报人将申报资料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所在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经审核,在2022年6月25日 前将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名单(附申报资料)报市房产事务中心物业科。
3、市房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培训考试;
4、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市房产事务中心确认符合条件的,将作为我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专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和个人务必按时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取消申报资格。
(三)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启用之日起,原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评委库将不再使用,评委库中的专家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进行重新申报。
2022年6月6日
安阳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申请表
辖 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 明
1、本表仅供安阳市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才申报使用。
2、一律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从事专业年限”为当前主要从事专业年限。
4、“从事专业”请填写物业管理专业或相关专业。
5、“单位名称”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已退休人员请填写退休前所在单位名称。
7、若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8、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以及2张两寸彩色照片,若有相关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 书,可一同附上其复印件。
安阳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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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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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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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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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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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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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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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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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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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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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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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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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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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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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在管项目 |
项目类型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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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符合安阳市物业行业管理专业人才申请条件。填报资料真实可靠,自愿成为安阳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成员,并承诺:自觉遵守行业规章,认真履行专业人才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业务活动,提高专业水准。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房产事务中心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