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诉称,由于物业公司对小区管理不当造成其受伤,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4060.1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诉讼费由物业公司负担。
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公司只有两名值班人员,虽然及时去关窗户,但由于人手不够,大风还是将楼道的玻璃吹落,砸到张先生。公司对于玻璃砸伤人的事实认可,但张先生受伤是因大风造成的,张先生要求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过高,只同意赔偿合理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因刮大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住宅楼内14层电梯间的玻璃被吹落,将张先生砸伤。张先生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右手中环指伸肌腱断裂。张先生因此花费医疗费3828.1元,交通费541元。该医院为其出具休假证明两份,自2013年7月4日起全休两个月。张先生提交其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每月工资3200元,午餐补助400元,交通补助100元,话费补助100元,共计3800元。张先生未就营养费、护理费向法院出具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楼道的窗户负有管理的责任,出现大风等强对流天气时,物业公司应及时关闭楼道特别是高层楼道窗户。但由于楼道窗户未及时关闭,被大风吹落,将张先生砸伤,物业公司应对张先生负有赔偿责任,现张先生要求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关于误工费用,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张先生因伤误工两个月,其收入为3800元,故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误工费7600元。关于营养费,因张先生未向法院提供证明,法院考虑其伤情,酌情赔偿其500元。关于护理费用,张先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