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2008-05-05
《高楼坠落玻璃块砸死过路小学生》最新报道 “好来居案”物业公司判赔22万
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钟小雨父母对好来居大厦73户业主的诉求,原告明确表示要上诉
备受关注的南山好来居高空抛物案一审有了判决结果。昨日,原告律师正式从南山区人民法院拿到了判决结果。根据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钟小雨(化名)父母22万多元。同时,法院一审驳回了钟小雨父母对好来居大厦73户业主所有的诉求。目前,原告钟小雨的父母明确表示要继续上诉。
各方反应
钟小雨父亲:
结果很难接受将坚决上诉
昨日,在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拿到判决书后,本报记者第一时间与钟小雨的父亲钟先生取得了联系。钟先生表示,对于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他很难接受,将坚决上诉。
钟先生说,整个案子从立案到开庭一直到判决结果出来,经历了将近两年的时间。他对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一拖再拖的做法表示非常不理解。此外,从判决书的时间上看,这份判决书落款的判决时间是1月,但是到3月才通知他们去拿,对此他也希望南山区人民法院给出合理解释。
“公安破不了案,法院又审得这么慢,这样会把我逼疯了,我绝对要上诉。”钟先生情绪十分激动。他说,如果上诉到中院还是维持原判,他也就认命了。但是,还会有更多的人承受和他们一样的痛苦。“更多的人也会承担和我一样的痛苦,肯定的,其他我不想多说了。”钟先生挂断了电话。
原告律师:
各打五十大板不代表公平
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主张权利,必须举证证明明确的侵权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再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责任的确定不能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而免除其举证责任。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原告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雷新平认为,这个判决各打了五十大板,但是并不代表公平。雷律师说,既然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了部分责任,为什么又判73户业主一点责任都没有。他在起诉书中就提到了,这起案件的举证责任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是不同的,应该适用于举证倒置的原则,而不是由原告来举证。具体理由,他将在上诉书中进行阐述。
被告业主律师:
结果在意料当中
对于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的73户业主无责的判决结果,代理了好来居大厦46户业主的广东开物律师事务所的曾洛川律师认为,结果在意料当中。
曾律师说,他还没有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让他们去领判决书的通知,但是对于判决中关于73户业主不需担责的判决一点也不意外。“这是我们意料当中的,如果让73户业主承担责任,那么将会让更多的业主陷入恐慌。”曾律师说,虽然原告律师引用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但是举证的责任应该在原告方,而不是被告的业主。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就追究73户业主的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曾律师提到,目前国内关于高空抛物的判例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就判决业主承担责任,而有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中国还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存在判决结果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结果也是正常的。总体来看,曾律师认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于业主是否担责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
物业公司:
需研究后再表态
在好来居一案中,被告之一的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锦峰物业)被判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22万多元。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记者昨日与锦峰物业进行了联系。据锦峰物业一审的代理律师介绍,目前锦峰物业由于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因此暂时不好发表观点。
广东开物律师事务所的曾洛川律师也是锦峰物业的一审代理律师,曾律师告诉记者,从他本人的观点来看,他认为法院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物业公司应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从好来居一案的社会意义而言,曾律师也赞成物业公司方面上诉。曾律师认为,只有继续讨论下去,才能让真理越辩越明,同时引起全社会对高空抛物问题的重视。
状告73户业主及物管索赔76万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17时40分左右,两原告之子钟小雨与同学黄某放学后相约一同回家,在走至南山大道和海德二路交界处的好来居大厦北侧的人行道时,钟小雨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头部,后被立即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急诊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心跳停止”,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14分死亡。
原告钟小雨的父母在起诉书中提到,因高处玻璃坠落受伤的事故发生后,作为好来居物业管理的责任人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会同南山公安分局及南山派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但截至起诉日,南山派出所、南山公安分局均未向原告给出玻璃是从具体哪一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
起诉书称,受害人钟小雨是原告唯一子女,原告含辛茹苦将受害人抚育到10岁,钟小雨的去世,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并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本案各被告作为好来居物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相关管理职责,致使好来居物业上的玻璃发生脱落、坠落,造成受害人钟小雨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各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累计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元。
一审认为要求全体业主共同担责无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察工作记录、公安机关调查的记录,并结合发生事故的现场的地理位置分析,可以确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玻璃是出自“好来居”的楼上,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应当由它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涉案的楼房是一栋高层建筑,建筑物内每套房屋均有独立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在本案中的各个被告除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外,分别是该栋楼北面的不同房屋的业主,并非该栋楼房的共有人,各被告之间均是独立的主体,事发前没有联系,没有共同的侵权合意,所以各业主不是共同的侵权人。从公共危险行为的角度分析,本案也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因为本案事实上只有一件坠落物,也就是说每一户都有可能有玻璃坠落,但仅仅发生一个行为,并不是每一家都发生了玻璃坠落的危险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每位被告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故本案中各被告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受害人钟小雨受侵害导致死亡,是非常不幸的。但是,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主张权利,必须举证证明明确的侵权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再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责任的确定不能因为原告无法举证而免除其举证责任。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有悖情理,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的物业管理者,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于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已经在该区域附近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的事件。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能尽职履行物业管理人的职责,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2994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钟小雨的父母22994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来居案
事件回放
2006年5月31日,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小雨(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坠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案件发生后,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无线索。
2006年7月,钟小雨父母委托律师,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
2006年7月27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初步定于2006年9月12日开庭审理。
由于涉案被告数量较多,加上许多业主将房屋出租无法直接送达,案件的开庭被迫延迟。随后,南山法院决定在2007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就在8月30日开庭前几天,钟小雨的父母再次接到法院通知,原定于8月30日的开庭又被推迟,法院称仍需公告送达,两个月的公告期满后才能开庭。
事后,市人大代表肖幼美、于秀峰以及政协委员雷新平、霍庭联名致函南山区人民法院,督促尽快开庭。2007年12月初,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终于收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案件定于2007年12月20日上午正式开庭。
2007年12月20日上午,好来居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3月18日,钟小雨父母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对73户业主的诉求。(刘春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