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八项行为准则》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所)、局属文峰、北关、殷都、龙安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安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八项行为准则》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物业服务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安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八项行为准则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建立和谐社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开展“物业管理规范年”活动要求,特制定物业服务行为八不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保证服务内容不减,服务标准到位,真正做到质价相符。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合同外收费。如发现并调查属实者,全额退费,通报批评,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防止损失的原则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限时办理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纠纷、群访事件者,三年内不准在市行政区域内承接项目,直至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等级。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准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水、停电、停气、停电梯等,由此引发纠纷、上访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依照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应立即整改,并进行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等级。
四、物业从业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行为要规范,服务要主动、热情。不准恶语伤人,凡与业主发生口角等过激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取消其物业上岗资格,并对所属物业企业及负责人通报批评。
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准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不准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服务项目,凡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服务项目,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不准搪塞,推诿业主质询,业主共同决定或业委会要求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未按规定公示物业项目收支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等级。
八、积极主动征求业主及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耐心对业主做好政策解释,加强与业主的沟通,积极有效处理业主信访、投诉,防止事态发酵,发现重大不稳定隐患苗头,要随时向主管部门上报,不准漠视、瞒报、迟报,凡造成群访、媒体曝光等严重负面影响的,对所属物业企业及负责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依法降低或注销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