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政策法规 > 当前页面
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17-10-25 10:54:41点击次数:7629次字号:T|T

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安阳物协)是安阳市从事物业服务及其他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活动,加强对会员单位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全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建立长效的行业自我管理和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本公约为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是本规范的执行和监督机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

(二)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企业资质证、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管理服务。企业不准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转让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在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

第六条  诚实守信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七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他人,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二)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不互相设置障碍,制造冲突,从维护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三)当开发单位建设的物业手续不完备,不进行正规交接验收手续的,各物业单位不得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盲目接管手续不完备的物业。

第八条  服务规范

(一)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应统一着装(工作服),佩戴胸卡、胸牌。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规定在服务区域内设立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便利的服务;建立业务工作制度,公开办事规则,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按照《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给业主提供综合服务、房屋维修、园林绿化、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特约服务等项目。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联系业主制度、项目经理接待日制度,定期进行业主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满意度测评,定期走访业主。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限内,应妥善保管物业服务区域内需要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做到内容齐全、分类保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按照《安阳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依法退出,按规定移交该服务区域有关管理资料和服务用房、用品等。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加强与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关心社区建设。

第九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二)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稳定;  

(三)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督,各同行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协会纠纷调解工作室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接受调解意见。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安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主动向协会报告。其它单位有义务及时向协会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协会接到报告和投诉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房管局物业科批准后,向各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企业诚信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视情节轻重,协会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口头警告;  

(二)书面警告; 

(三)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在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协会可上报物业行业行政指导部门向违约单位提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aywyxh)
友情链接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