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
1、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应向辖区提交书面申请;
2、筹备小组成立后,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3、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管理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在召开业主大会时提交业主大会(持投票权2 / 3以上业主)表决通过;
4、筹备小组组织各楼与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5、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6、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同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立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由社区、派出所负责现场监督,并告知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召开业主大会;
7、根据议程召开业主大会:登记发放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及《管理规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向全体业主公布。
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
一、 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2、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
3、 所在辖区社区核准证明;
4、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5、 业主大会议程;
6、 业主委员会选票;
7、 业主授权委托书;
8、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9、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0、管理规约;
11、业主委员会章程;
1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简介;
13、选举结果统计表;
14、需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内容统计结果;
1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图片。
二、 核准批复
经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复。业主委员会凭批复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辖区房地产行政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案。